关于农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建议(省政协采用) | ||
|
||
(据温州市人大代表、致公党温州市委会成员、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意如反映)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是指农村妇女因婚嫁而导致的土地承包关系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农嫁非农、嫁入外村但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离婚及丧偶妇女,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及村民待遇。近年来,农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农嫁女本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口粮补偿款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和剥夺,严重侵害了农嫁女的合法权益。 一、问题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作出了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但实践中,农嫁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普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得不到实现,频频引发集体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1、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权益,被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被父兄占有,而在夫家又没有分到承包地,她们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相关权益。虽然出嫁女的户籍迁入婆家村,由于农村土地实行“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上村委会没有预留的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或收回的承包地,这样出嫁女很难在婆家村取得土地,相关土地权益也就不能享受。 2、部分农村妇女离婚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她仍有权利继续耕作土地维持生活,但前夫家不让她耕作或户口被强行迁出,无法享受土地承包权。而她在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所在地也不分给承包地。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属于不动产,无法迁移转走,也很难分割,农嫁女离婚后很容易丧失土地权利。同时,农嫁女丧偶也可能丧失土地权利和村民待遇,丧偶后改嫁的话,土地面临被村委会收回或夫家分割的可能,村民待遇也被剥夺。 3、其他权益被剥夺。目前,部分村实行股份化改革,在改革中,村委会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农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股份分红权。在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的问题上,部分村不安排规定执行,自行规定农嫁女和离婚、丧偶妇女不能参与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份额。 二、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尤其是加大对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要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对农村妇女进行法律教育宣传,提高她们的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她们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建议政府部门出台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规定,切实维护农嫁女应有的土地权益。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妇女不因婚姻变化而丧失土地权益。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可在财产权益的保护条款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不因婚姻改变而改变,妇女可以出租、转让、互换、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完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机制,增加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比例,更好地维护农嫁女的权益。 (三)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备案的审查。有效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政府不仅要在程序上予以指导,更要在内容上予以引导,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对侵犯农嫁女土地等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政府应当督促和协助村委会进行清理和纠正,人大机关也应督促所在地政府或部门及时出面解决,用法律约束民俗民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依法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和补偿费的合法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农嫁女的各项土地权益。 (四)畅通救济渠道,从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维护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在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把行政力量解决和司法力量介入相结合,畅通多种救济渠道。根据《土地承包法》第51条、52条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妥善解决农嫁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同时,就农嫁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问题开展全面的督查,对未能享受土地权益的妇女给予政策和经济补偿。还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保护农嫁女土地权益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解决农村农嫁女土地权益诉讼案件受理难、执行难问题,加强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
||
上一篇: |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