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调整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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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温州市人大代表、致公党温州市委会成员、温州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王璋弟反映)《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已于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修订等职责。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目前,全国除浙江省、福建省外均已按《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的职能调整,重新明确了安监、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职责调整是一种立法行为,且中央编办已有明确意见,即使省、市没有具体布署,一旦出状况,并不影响相关问责的依法落实,故移交工作宜早不宜迟。 温州市(尤其是鹿城区)是省内职业病高发区域之一,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但是从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可以说职业卫生监管却处于一个可怕的“空档期” (卫生部门由于立法调整依法已不能办理,安监部门却尚未接手),若一旦发生重大职业病事件,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议市政府引起重视,调整我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刻不容缓: 1.召开协调会,协调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移交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及《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进行职能调整,明确安监、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同时,建议安监部门立即开展相关涉案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2.为平稳过渡,在移交期卫生部门应协助安监部门履行查处职责,但有关文书必须以安监局部门的名义作出。同时,卫生部门应做好相关涉案材料的移送及衔接工作,其下属职业病检查机构密切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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