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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建议
时间:2013-05-07 来源:瓯海支部 字号:[ ]

(据致公党温州市委会成员、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意如反映)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凸显,其中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尤为突出。大致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部分农村妇女出嫁后,其承包地被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而在夫家又没有分到承包地,她们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相关权益;二是少数离婚妇女,在离婚后户口迁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已收回其承包地或被夫家占有,而娘家所在地也不分给承包地;三是户口没有迁出且仍居住在本村的农嫁女,不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权益被侵害。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作出了对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但实践中,农嫁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现象普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实现,频频引发集体上访。因此建议:

第一,加大对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有效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重点宣传村民自治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第二,有效发挥人民政府的指导作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政府不仅要在程序上予以指导,更要在内容上予以引导,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制度,加强对村规民约备案的审查。

第三,建议政府部门出台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对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规定,从而维护农嫁女应有的权益。